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也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阵地,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使同学们有一个安全、卫生、舒适、高雅、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住 宿
第一条 入住学生应遵守住宿规定,以班为单位,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和私自占用房间。
第二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严禁留宿异性。凡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异性者分别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 男、女学生一律不准串楼,如有事需进宿舍时,要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或值班员同意(实行登记押证限时制度)方可进楼。
第四条 来访客人原则上不准进入宿舍内。凡学生家长来访,须到值班室登记,学生亲朋好友等要求进入学生公寓须有班主任证明,经公寓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来访客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住宿。
第五条 住宿学生应严守作息时间。
第六条 晚熄灯前半个小时关闭公寓楼大门,因故晚归学生须出示学生证,进行登记后进入公寓。不准爬窗、爬门而入。
第七条 公寓内应保持安静,休息期间不得在公寓及其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及进行其他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一律不准进入学生公寓。学生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第九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行为规范,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指导。学生应尊重公寓管理人员,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接受他们检查、管理,有辱骂管理人员或妨碍他们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报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住校生毕业时,将钥匙、所用公物完好地清点给管理人员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章 卫 生
第十一条 要保持公寓楼内良好的生活秩序,不准饲养动物,严禁酗酒、放鞭炮、摔瓶子等有碍公寓正常秩序的活动。
第十二条 保持楼道内整洁,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泼乱倒,不准在楼道内拍球、不准在墙壁上踩脚印、按手印和贴、写、画等。发现上述情况,管理人员有权令其恢复原状,如不听管理人员管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要保持房间整洁,每天打扫卫生,整理好床铺、蚊帐等内务,要保持门窗和室内的墙壁清洁,不准挂床围子。装饰要美观、健康、文明、高雅。
第十四条 严禁向楼外抛扔杂物、向楼道泼水、扫垃圾,要求将垃圾或剩饭菜倒入垃圾桶内。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学生处、各系及公寓中心做好宿舍卫生评比工作。
第三章 用电及安全
第十六条 要注意节水节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房间内无人时,要断电关灯,屡次(2次以上)不关灯者,取消优秀宿舍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公寓内严禁私拉电线,多用插座须使用合格产品(严禁使用调压插座和电力调节器);严禁私自拉合公寓楼道内电闸;禁止使用电炉、热的快、电热器、洗衣机、烤箱、冰箱、电子游戏机、电视机等电器;一经发现按学校文件规定没收物品,并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停电或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将(使用交流电源的)各类设备的电源切断。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施,不得点燃蜡烛、焚烧废纸等,违者没收其物品。
第十九条 公寓内使用电脑,严禁观看不健康视频,注意保管好电脑,正确使用,不用时断电放妥,严防丢失被盗。
第二十条 注意防盗。离开宿舍要锁门、关窗,不得将宿舍钥匙随便借给他人;要把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发现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卫科、公寓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大件物品(电脑、包裹等)进出宿舍楼应主动到值班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污染物品。不准存放已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如枪支、弹药、匕首、爆炸物等。违反者没收其物品,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枪支管理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不准擅自挪动和无端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无端损坏消防器材者要照价赔偿并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行 为
第二十四条 爱护一切公共物品和设施。如有丢失,照价赔偿。发生损坏时,宿舍长应及时报告值班室,经查实属于自然损坏的,学校予以修理或更换;属于使用不当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或支付修理费;属于故意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并报学生处,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如查不清责任人,其赔偿费用由该室全体人员分担,凭交费手续维修。
第二十五条 严禁打架斗殴,违者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准搞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习练不健康功法和参与邪教组织活动。不准携带反动、淫秽书刊、图片、录相等进入公寓,违者没收物品,并分别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准学生在楼内进行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不准将小商小贩引入楼内,如违反规定,没收其商品,并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撬锁进入空余房间,违者按破坏公物论处,按评定价格收取维修费,并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配合学生处及各系做好宿舍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2004年11月18日所发规定作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