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字〔2021〕84号
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水利电力学院驻校单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驻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驻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各类驻校单位的引进,加强对校园内各类驻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校园内师生的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维护学院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驻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和考核。
(一)校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称为承办单位)引进的服务或保障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驻校单位为“服务类驻校单位”。
(二)承办单位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的产学研合作而引进的驻校单位为“产学研类驻校单位”。
第二章 驻校单位引进
第二条 服务类驻校单位的引进。
(一)承办单位根据师生工作、生活、学习的需要,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后,将引入项目的申请、项目调研和论证报告报财务处审查同意后,由财务处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引入的,由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项目引入工作,确定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 产学研类驻校单位的引进,根据《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程序规定,由科技处将引入项目的申请和方案报财务处,按《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校内BOT合作单位提出的项目引进。
校内BOT合作单位根据BOT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引进,需将引进申请和方案递交财务处,财务处会同引进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确有必要引进的,由财务处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项目引进后根据服务内容确定监管部门,并同BOT合作单位一并纳入监管。
第五条 经批准的驻校单位,在与学院签署的协议或合同中,必须明确使用学院的场地、房屋、水、电、暖、燃气、网络和固定电话等资源所发生费用的承担(含缴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三章 驻校单位管理
第六条 驻校单位引进前期的主体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驻校期间的管理由提出引进的承办单位负责。
第七条 驻校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涵盖驻校服务期间,经营范围涵盖服务项目内容,且相关资质证照齐全有效。
第八条 驻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驻校项目负责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其所在场所或服务项目的运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并接受学院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驻校单位定期对所聘用人员进行安全和法治教育。驻校单位因自身原因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驻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相关法律责任均由驻校单位全部承担。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驻校单位所属工作人员进行监管。承办单位必须对驻校单位所有员工建立人员档案。驻校单位所属驻校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须符合劳动及相关行业部门所规定的从业要求。驻校单位用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驻校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其单方承担,与学院无关。驻校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条 驻校单位如需对学院提供的场所进行装饰、装修及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改造),需由承办单位将具体装饰、装修、改造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实施,实施过程接受后勤处的监管,改造费用由驻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在合作期内,未经学院同意,驻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院方有权终止合作。对于驻校单位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设备设施学院不承担维修和补偿的义务。学院依据合同为驻校单位所提供的设备设施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因驻校单位个人损坏时,由驻校单位承担相应维修费和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驻校单位须在合同约定的场所内开展服务。如因举办相关活动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校园公共区域,必须经承办单位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驻校单位不得在约定场所外擅自设立广告牌、告示牌、条幅等。
第十三条 各驻校单位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通畅,经营性场所周围和室内环境卫生,要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所辖卫生责任区域的卫生清洁,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产学研类驻校单位的日常管理,根据《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驻校单位考核
第十五条 驻校单位的考核进行分类考核,分为服务类驻校单位考核和产学研类驻校单位考核。
服务类驻校单位考核按《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服务类驻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产学研类驻校单位考核《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驻校服务单位退出
第十六条 驻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一)合同约定的到期终止或违约终止。
(二)发生重大负面事件,给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应予退出的情形。
第十七条 驻校单位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驻校服务单位退场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全额缴清各项费用。
(二)学院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承办单位应及时组织资产清查,提交财务处现场核查确认,不得擅自处理。
(三)驻校单位的装饰装修及改造设施是否拆除复原,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如不拆除,装饰装修及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学院不予补偿;如需拆除复原,所产生费用由驻校单位承担。驻校服务单位清理、腾退房屋后,承办单位会同财务处进行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承办单位出具出门证或相关手续,驻校服务单位方可将其所属物资运离学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服务类驻校单位引进申请表
2.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服务类驻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服务类驻校单位引进申请表
申请项目名称 |
|
项目内容 |
|
项目承办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业务副院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财务副院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院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服务类驻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服务类驻校单位监督管理,不断提升驻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师生们服务,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学院审批,校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称为承办单位)引进的服务于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服务类驻校单位。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服务类驻校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院长、主管副院长、承办单位负责人、院团委、各系学工办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定服务类驻校单位考核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领导服务类驻校单位考核工作。
三、考核方式
对服务类驻校单位每年考核一次,12月份进行,采用民主评议与师生满意度问卷调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量化考核测评。
四、考核内容
(一)合同履行情况。(20分)(由承办单位打分)
各服务类驻校单位须认真履行与学院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年底考评时承办单位将根据合同条款逐一对照检查,合同执行率达到100%给予20分,合同执行率达90%-99%给予15-19分,合同执行率达80%-89%给予10-14分,合同执行率达70%-79%给予5-9分,合同执行率达60%-69%给予1-5分,合同执行率低于60%的不得分。
(二)安全生产情况。(20分)(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服务类驻校单位要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驻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出现一次安全生产事故扣5分,出现一次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三)服务质量和师生满意度。(60分)(由师生打分)
12月份委托学院团委学生会权益服务部在师生中组织开展服务类驻校单位满意度问卷调查打分。
(四)加分项目。(由服务类驻校单位申报,经承办单位审核确认后给予加分)
服务类驻校单位配合学院建设提供的超合同范围的无偿服务,每项可加1分。
(五)负面清单。(由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扣分)
1.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师生投诉并确认属实的,每次扣1分。
2.因服务类驻校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引发负面舆情的根据情况一次扣1-5分。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本考核办法考核得出分数进行总体排名,考核前三名定为“优秀服务类驻校单位”、排名最后一名的服务类驻校单位定为“后进服务类驻校单位”,其他排名单位定为“合格服务类驻校单位”。
(二)服务类驻校单位的考核结果要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向师生公示。
(三)对考核优秀的服务类驻校单位,发放锦旗,激励服务类驻校单位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对考核后进的服务类驻校单位,进行黄牌警告,督促服务类驻校单位改进工作,提升服务。如连续两年黄牌警告,承办单位提请学院研究解除合同或协议,清退出校。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