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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关于印发后勤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4 14:42:53

院字〔2023〕33号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关于印发后勤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节能管理办法》《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河北水利电力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2023年6月12日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节能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院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强化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学院使用的水、电、燃气等常规能源。凡使用学院能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按实收费、技术进步、合理用能和师生参与的原则,发展使用新型、洁净、再生能源,保护环境,努力降低能源支出成本。

第三条 学院节能管理实行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节能办)和基层节能管理小组三级管理。

第四条 加强节能宣传与管理,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院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节能规划,通过新体制新机制提高后勤保障系统运行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建设节能型校园。

第五条 根据各单位用能性质,采取相应的节能管理措施。驻校服务单位、基建维修施工单位等所用能源,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

1.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学院副院长;成员:学院各中层单位行政负责人。

2.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领导全院节能工作,负责审议学院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节能工作规章制度、奖惩条例,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及节能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全院水、电、气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院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3.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有关节能政策,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对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负责。负责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准备有关节能工作文件,草拟、修改有关节能管理规定、文件,组织全院性的节能工作会议,协调院内外节能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等。负责执行学院年度节能工作计划,按照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落实完成各项节能工作任务,做好节能工作总结。

第八条 基层节能管理小组

基层节能管理小组是学院各中层单位的节能工作管理机构,由各中层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管理小组组长,并根据本单位情况设置1—3名节能管理员。基层节能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宣传、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九条  用电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对违反用电原则的应予以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第十条  用水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生产、供暖和生活使用的管道天然气,要执行沧州市天然气公司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气、合理用气。未经申报不得改变用气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鼓励使用太阳能、使用中水。

第四章  节能用能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能源公共设施设备属能源管理范围,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能源安全事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内能源使用必须过表计量,未过表计量的用能者须主动申报加装能源计量表。安装、拆迁能源计量设施须报节能办批准备案,并由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任何用户不得私装、私拆能源计量设施,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为维持供能系统正常运行,各用户及单位需要新增用能设备(用电5KW以上),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办申请,经核查拟增加设备耗能数量及线路负荷能力,在确认不影响整体系统运行或经线路改造、负荷重新分配后能够安全使用,方可批准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统筹考虑学院规划新建基建项目的能源增容及配套设施,安排相应的项目经费和能源使用经费。基建项目、院内能源线路改造项目施工前,后勤管理处负责有关能源使用施工图纸会审,施工后负责验收。基建项目、改造项目能源设施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联系施工单位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凡需要在公用管线上分接用能管线者(含维修和施工的临时用能),必须事先向节能办提交书面申请,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户提出用能容量、地点、时间及用途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并交纳保证金后,由后勤管理处在指定地点安装计量仪表。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能性质,不得私自转供能源,并按表计用量及时缴纳能源使用费。

2.各用户计量仪表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安装事宜,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  用户应对计量仪表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因保管不当、超负荷使用等原因造成损坏,由用户出资更换。换表前失计、少计的量按可比月份平均用量估算。

第十九条  因学院外能源供应出现特殊情况确需停止供能,节能办应提前通知用户。因供能系统发生突然故障,节能办应积极组织抢修或与行业局(公司)及时联系抢修,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

第二十条  在用能过程中,用户认为计量仪表不准,可向节能办提出校验申请。属于学院的计量仪表,用户预交校验费用,经校验正常者,校验费不予退还;如计量仪表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范围,后勤管理处免费更换计量仪表,并退还用户校验费用;属于用户的计量仪器,校验费用由用户自己承担。校验表期间,做好用能的计量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用水、电、空调的节能管理。

1.光线充足或教室无人时,关闭照明灯。

2.晚自习时要根据学生数确定开放教室的数量,教室里人数较少时,要求学生集中就座,只开启部分电灯。晚自习结束后及时关灯。

3.禁止学生在教室里使用大功率电器,为手机、电手炉、电热杯等电子产品充电。

4.办公室内光照充足时,不使用照明设备。走廊、楼道应隔盏开灯,以光照够用为宜。做到人走灯灭。

5.办公室设备不得长时间待机,下班前关闭所有电器的电源。

6.加强对公共区域用水巡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7.科学合理使用空调,无特殊情况时,室内温度高于10摄氏度且低于26℃(人体舒适温度)时,禁止使用空调;实施室内温度节能设置,夏季室内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不得长时间同时开启门窗和空调;下班或会议结束时及时关闭空调。

第二十二条  节能办建立巡查制度,确保学院能源系统的安全运行,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对突发性故障,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能。

第五章  节能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节能工作,节省学院资金,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节能办负责全院日常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做好每年10月节能宣传月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五条  学院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

1.节能办负责提出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上报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2.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作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产品产地、价格、有无相关的技术鉴定书,节能效益等),上报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审批。

3.鼓励校内单位和师生个人将节能技术改造的设想、办法或经过实践证明可用的节能技术、产品向节能办推荐,经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批准采纳后可给予一定奖励。

4.对节能技术设施进行重大改造并经过实践后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依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  节能技术改造的经费,一般项目由学院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支付,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筹集资金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节能新技术的试用,经过使用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产品,由相关部门出具节能报告,节能办写出经济评价总结,经学院节能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在学院推广,投资可以从节约的能源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学院支持节能办和校内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合作以及节能课题的合作,并提供应用场所或承担部分研究经费,研究成果优先在学院应用。

第七章  用能结算

第二十九条  水电抄表和收费周期原则按每月或每季度一次,采暖费用每年供暖前一次性缴清。交费时,由节能办根据用能数据,及时将费用通知单送达给用户,用户在10日内将款项上缴学院财务。

第三十条  校内基建与维修工程使用能源,由后勤管理处安装计量装置,按实际用量和沧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价格执行。未结清能源使用费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工程不予验收。

第八章  违章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盗窃性质的窃能行为,将按相关法规处罚。

1.用户私自对计量仪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2.未经允许,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3.私自搭接公用管、线用能。

4.采用上述以外其它办法偷窃能源。

5.擅自改变用能性质。

6.其它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偷窃能源的用户,后勤管理处除停止供能外,按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计量,追缴责任者窃用期间的能源费用,并按国家及沧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能源管理人员和抄表、维修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各类能源使用价格由学院根据沧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节能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8〕42号)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修缮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各类维修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到程序公开透明,管理有章有制,责任明确落实,勤俭节约施工,工程质量安全可靠,根据上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管理处管理的各类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房屋、水、电、暖维修等工作内容。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零星修缮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一)零修修缮项目一般是指学院原有设施的修复和必须新增的单项价格较小(在5000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及日常维修项目。包括:建筑物内门窗检修、小五金配备、公共场所门窗玻璃的换配;宿舍床铺、自修桌、壁橱等家具的维修;教室课桌椅和办公室桌、椅、柜等家具的维修;建筑物内照明灯泡、面板等电器元件的换配;主下水道的疏通,井口、井盖等的修配。零修也包括偶尔发生的“抢修”,如水电管线断裂后的抢修等。

(二)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在一切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房屋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增加的工程项目,且单项工程造价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等。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一)学院所有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申请立项。年度计划内的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统计汇总后,编制年度修缮项目计划及项目建议报告。一经立项,后勤管理处要制定工程实施具体方案(包括:工程内容、标准、进度、预算额等),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总投资额。年度计划外的修缮项目,即由各单位、各部门临时申报的工程项目,由各单位、各部门向学院申请立项,并按程序审批,后勤管理处实施。

(二)对于零星修缮项目中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建筑物内门窗小五金配件、自来水管道阀门、水嘴更换、照明灯泡、面板、应急灯等电器元件的更换由修缮服务中心维修。

2.对于修缮服务中心员工不能维修的零星修缮项目(例如:屋面墙面局部维修、双玻玻璃修配等)和抢修项目,根据《河北水利电力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实施细则》(院字〔2021〕70号),确定施工单位对修缮项目进行施工。

第三章  设计及施工方案

第五条 涉及到结构安全、技术复杂的修缮工程项目都应该进行设计,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由后勤管理处或项目单位提出设计要求。由校外专业设计公司设计,其设计费用在本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后勤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

第六条 在年度计划内及年度计划外的修缮项目中,按照国家及《河北水利电力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实施细则》(院字〔2021〕70号)进行工程招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修缮工程(招标同时,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要求,向招标代理单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按照招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禁止中标人通过任何形式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项目,违者终止协议,甲方重新确定施工队伍,并扣留乙方中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后勤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保持清洁,施工后清理现场。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控或监理

第九条 所有修缮项目都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控或监理。

第十条 造价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质量监控有后勤管理处及学院相关专业教师负责(人员不足时可外聘质量监督员)。10万以上的维修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内容可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中的施工工艺和工序、工程变更的确认、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牌等实施监理。未经监理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为保证监理到位,监理过程必须详细记录,监理日志、监理档案必须真实、齐全,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变更的监理。监理记录随竣工资料一并归档。

第十二条 外聘技术人员或委托监理费用在学院有关财务支付。

第六章  修缮工程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乙方应提交书面竣工报告,然后由修缮服务中心进行初验,对漏项、不合格等问题由乙方限期解决,最后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组织验收小组,按有关验收规范进行正式验收,并做好现场记录。验收小组由用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等人员参加。乙方对验收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或隐患限期整改完毕,并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后,方可办理交付手续。

第十四条 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工程变更、施工图纸及有关试验报告、材料合格证等,竣工时一并送后勤管理处存档,否则对该工程不予结算。

第七章  工程核算、结算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合格等程序完成后,工程进入结算程序。在工程没有任何变更及增减量的情况下,按招标价(即合同价)进行结算。乙方的工程结算书上交甲方审计部门审计结算,付款时需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甲方审计公章,连同工程协议书、工程有关资料、税务发票等到甲方财务处结算。

第八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校字〔2016〕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后勤管理处研究方案,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学院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生活、教学、办公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沧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沧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园内所有食品加工与销售场所,在食品加工、贮存、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饮用水污染事件,从校外流入校园内的食品造成的食源性疾患等,造成学院师生病亡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学院后勤管理处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二)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食品安全实行学院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同时政府和学院相关各级部门分级负责的原则。学院各相关部门、各系、食品经营单位要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三、食品安全事件分级

《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沧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具体如下表:

分级

标准符合其中项可定为相应级别

响应级别

启动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I级响应

国家级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的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   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响应



省级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响应


市级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IV级响应


县级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构成及职责

1.领导小组构成

 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全体学院副院长

 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纪委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安全工作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团委书记、各系书记与主任

2.领导小组职责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是学院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预判食品安全事件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校内相关部门处置学院内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提供现场指挥工作的相关保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下设应急行动组构成及职责

为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效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和安全工作处处长兼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人由党政办公室综合管理科科长担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信息报送组、学生工作组、舆情处置组和物资保障组七个应急行动组。

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

组员:学生处处长、安全工作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

职责:综合事件信息,分析事件进展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2.医疗救护组

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组员:卫生健康科科长、公寓管理中心主任

职责: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和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救护、医院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制定医疗救治方案,重症病人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做好病人的接诊、治疗和转诊、转院等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3.安全保卫组

组长:安全工作处处长

组员:治安科科长、饮食服务中心主任、公寓管理中心主任

职责:迅速组织人力保护现场、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和疏导交通等工作;初步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造成的影响;事件责任单位负责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努力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中毒物品;在职责范围内按实际情况查封事件涉及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及时控制污染扩散,并对潜在危害继续实施监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的工作情况。

4.信息报送组

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安全工作处处长

组员:党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饮食服务中心主任

职责: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报学院院长签发;统一信息发布和上报口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5.学生工作组

组长:学生处处长

组员:学院团委书记,各系书记、主任

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涉事学生的安抚和心理疏导工作,加强学生的教育引导,引导学生在事件发生后不恐慌、不擅自通过网络媒体散布不实言论扩大事态。

6.舆情处置组

组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组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安全工作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

职责: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的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机制及相关规范,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学院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新闻,统筹协调发布基本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控及管理,及时化解网络舆情。

7.物资保障组

组长:财务处处长

副组长: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组员: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饮食服务中心主任

职责:根据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费用;及时组织运力供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部门调配使用;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通讯录。

五、信息监测和报告

(一)信息监测

学院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人员体系,由食堂、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后勤管理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学院教职工组成;二是监测体系,各监管单位对食堂、超市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场所开展日检、周检、月检等多层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关,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对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学院相关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防控措施。

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情况下可报请学院院长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

(二)信息报告

1.举报与调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院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和隐患,学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2.报告制度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立即调查处置,并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报告范围

对师生饮食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问题。

3)报告方式

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涉及人数、伤害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现场相关情况(如:救援工作是否存在困难,伤害人员是否有老人、儿童、涉外及涉港澳台人员等)、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情况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进展可进行多次续报,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时,应随时报告。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六、应急响应及程序

(一)应急响应

学院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由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并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1.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学院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等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件现场,了解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

2.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通知并督促各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3.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学院各相关单位、事件责任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学院各部门要配合政府应急指挥部做好工作,并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二)响应程序

1.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3.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舆情处置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4.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行政部门意见及时分析判断,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三)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综合协调组负责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院稳定。

(四)调查和总结

1.安全保卫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相关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的负责人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学院对造成事件的食品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同时判定应急处置工作中是否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行动积极、处理得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七、责任追究

(一)学院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学院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未经学院统一发布信息,而私自发布不实言论,造谣、扩大事态,造成师生恐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舆情责任。

八、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校字〔2020〕10号)同时废止。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612印发